从司法实践案例思考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维护|法经兵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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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案例思考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维护|法经兵言
2023-03-14 22:07:00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动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改革反垄断执法体制。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高度重视,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促进和保护创新,就是支持高水平竞争,这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一致的,通过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现实高水平竞争夯实基础,在此基础上推动高水平创新,两者间相辅相成,相向而行,同向发力。鉴于此,聚焦司法领域,特别是从地方司法经验出发,对2022年度天津法院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予以述评,以期推动对协同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维护的法治思考。
  早在今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时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明确此次修改商标法的主要目标与任务就是突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同月1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5件“2022年度天津法院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占到了10件之多。其中涉及重点之一即在于如何调处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两者是否会出现冲突和竞合,如何选择与适用,均值得予以关注。
  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是作为第二级案由位于第一级案由中的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第一级案由中的第五部分变更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这也就意味着“竞争纠纷”也上升为了第一级案由,并且明确了“竞争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是并列关系。
  1.对于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具有兜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具有兜底作用,对于没有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和知识产权法规定范围的行为,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来进行违法性认定。
  2.不能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益”,可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但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
  对于依据知识产权法不能获得保护的权益,仍然存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的可能性。但是,争议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按照该法规定的要件来进行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其固有的立法目的和违法性判断标准,即使依据知识产权法不能得到保护的权益,获得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也并不意味着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不兼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违法性认定的差异源于立法目的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的是竞争秩序,知识产权法关注的则是权利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违法性的认定需考虑争议行为是否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则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侵犯知识财产权即构成侵权。
  3.对于同时可适用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后者存在兜底适用与选择适用两种可能。
  实践中,原告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可能会对同一行为同时主张违反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时不同的审理法院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些法院会要求权利人择一请求,也有些法院会一并审理两项主张,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适用。
  在“广东省首届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之一的“菲维亚珠宝有限公司与中山众华堂工艺品有限公司、珠海众华堂珐琅首饰研发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在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20民终1574号】中明确了要求权利人择一请求的态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菲维亚公司起诉认为该美术作品因其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又因该公司的长期推广使这一具有美感的美术作品在其首饰上的运用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故菲维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既侵害了涉案著作权,同时,又因擅自使用了与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相近似的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基于同一违法行为,产生两种受不同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责任,发生了法律责任竞合,此时,权利人应择一提出请求。经本院释明,菲维亚公司明确请求选择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来保护其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在此对双方上诉请求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不再进行审查。一审法院没有就权利人主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向当事人予以释明,要求其择一提出请求,且一并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既构成侵害著作权,又构成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双重评价,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在此予以纠正,本案定性为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则选择了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兜底工具来适用的处理方式。该审理指南的1.4【审查案由】规定:“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理。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在与著作权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理。”
  此次典型案例对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选择与适用的启示
  1.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存在差异,诉讼主张需有理有据。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存在差异,错误选择适用法律将面临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从“赵某诉奇虎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典型意义阐释中,可以看出“奇虎科技公司通过缩略图嵌入广告为第三方导流并获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经法院充分释明后,赵某仍坚持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诉讼,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2.考量立法目的与企业名称权内涵,老字号合法权益可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天津同仁堂公司诉朴谷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系对“天津同仁堂”这一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华老字号”给予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涉案“同仁堂”是我国中医药领域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字号。在案证据及相关材料显示,包括“天津同仁堂”在内,数家包含“同仁堂”字号的企业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天津同仁堂公司作为“天津同仁堂”字号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朴谷公司、彦悦山公司在《品牌授权使用合同书》已经解除、岳山川亦作出停止使用“天津同仁堂”有关标识承诺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在微信公众号、淘宝店铺、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上使用了“天津同仁堂联合创立”等文字宣传“彦悦山本草饮”。生效判决充分考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企业名称权的内涵,以及涉案老字号企业的历史渊源与其字号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现有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最终认定朴谷公司、彦悦山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天津同仁堂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3.认定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腾讯公司诉陈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涉“无人直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立足于维护网络直播行业健康生态、促进直播产业经济良性发展,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意图,被诉行为的特征、影响和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无人直播”行为是指通过使用经改装的手机设备以重复播放预制视频的形式即可在涉案平台进行的直播,无需主播现场出镜,即可长时间覆盖平台直播空间,从而以简单方式长时间、低成本地吸引用户流量,实现经济利益。被诉制造并推广销售无人直播手机的行为处于无人直播产业链条的上游,相比个人的无人直播行为,其影响力更广泛、破坏性更强、专业性更高、平台规制难度更大,对直播产业的良性发展和直播平台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较大影响,也是网络直播行业的重点治理对象。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推广、销售“无人直播”设备的行为予以规制,一方面可以对违反平台规则与诚信原则的直播从业者提出警示,另一方面也可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通过以上司法实践的探索,基本上表明了在法律实践中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两者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前者以权利逻辑为主展开,侧重授权、赋权、权利现实及救济,偏重私法品格;后者始于行为逻辑,关注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聚焦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具有典型的社会法品性,两者有区别,但是两者存在合作协同的空间,共同为当事人包括权利人和(或)行为人提供法律救济,其共同的目标都是维护公平、合理、可期待的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以公平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以发展实现更好的公平,实现经济社会循环发展。
  (陈兵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赵青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后)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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